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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证》办理有关规定
  1、 申请领取《生育证》的条件 
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夫妻双方均系初婚未生育的; 
  ②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的; 
  ③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 
  2、 受理《生育证》申请的机构 
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受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的机构是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3、《一胎生育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和发证。 
《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发证。 
对夫妻双方都是农民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由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并发证。 
属于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规定逐级上报,由江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特殊情况生育审查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证。 
  4、发放《生育证》的期限 
发证部门对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一胎生育申请,必须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除《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外,必须在收到已经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的《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①领取表格。申请一胎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②填表、核实。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并在核实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 
  6、审批与发放。申请生育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一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领《一胎生育证》,其中,属于“婚后五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必须同时携带办理收养的有关文件、证明和医院的妊娠诊断证明。 
受理《一胎生育证》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收到巳由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的《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由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填入《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中,同时签名,加盖公章。对审批符合发证条件同意发给《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签上经办人姓名,加盖钢印(没有配置钢印的,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在审批过程中,对情况不够清楚的,应进一步核实,再进行审批。 
  7、《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①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 
  ②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③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对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报送县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确认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条例》规定的,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由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在经集体研究通过后,可以直接发放《再生一胎生育证》,并按月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生育证》发放流程图


  1、《一胎生育证》和农村户籍《再生一胎生育证》发放流程图

  2、非农村户籍《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发放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