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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 有关规定及流程图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同一城市的区与区之间流动不在此列);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三)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 
2、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实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
生育的,还应当提交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证明; 
  (四)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符合发证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的,应当立即办理,尽快发给《婚育证明》,最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没有全额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按缴纳计划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3、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4、已生育子女的申请人没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